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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警示教育 创清廉村居】⑮无视规定“打招呼” 插手工程栽跟头——瓯海区娄桥街道某村党支部原书记秦某某等受贿案
作者: 来源:区纪委(监委) 发表时间:2023-07-17 浏览人数: 分享到:

案情回放

2018年7月,时任村党支部书记秦某某和村委会主任尤某某应村民金某某请托,通过向街道推荐的方式,为其承接该村某改造房屋拆除工程提供帮助。同年7月,金某某所挂靠的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邀请招投标的方式中标,中标价391.5万元。

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秦某某、尤某某先后2次收受金某某以银行转账和赠送现金等方式所送的好处费,合计70万元,其中,秦某某分得30万元。


纪法处理

秦某某身为农村自治组织中的管理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利用村干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秦某某还存在其他违纪问题。

2021年5月,秦某某受到开除党籍处分。2021年8月,秦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万元,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纪法链接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清廉温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