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专题
当前位置:首页
> 廉政前沿 > 他山之石
【强警示教育 创清廉村居】⑯为人开便车 结果“翻了车”——瓯海区娄桥街道某村党支部原书记许某某受贿案
作者: 来源:区纪委(监委) 发表时间:2023-07-27 浏览人数: 分享到:

案情回放

2017年下半年,时任村党支部书记许某某应某驾驶培训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李某某请托,将该村一块45.1亩的地块以每亩每年1.5万元的价格出租给该公司作为驾驶训练场地,租期3年,并约定李某某以每亩每年0.7万元的价格向许某某支付好处费。

2018年1月至2020年1月,许某某多次收受李某某以银行转账方式所送的好处费,合计82.64万元。


纪法处理

许某某身为村基层组织干部,在协助政府从事国有土地经营管理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许某某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

2020年8月,许某某受到开除党籍处分。2020年10月,许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7万元,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纪法链接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清廉温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