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办公用品采购和固定资产管理,合理配置、有效利用、规范处置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结合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公用品采购及固定资产管理和使用坚持统一领导、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三条办公用品指日常办公所需用品,包括:笔、纸(信笺)、订书机、订书钉、回形针、小夹子、记事本、档案盒、打印机(复印机)墨粉、文件夹、接待用茶、杯子等。
固定资产指区委巡察机构、派驻(出)机构和委机关各室( 以下简称各单位)的所有办公设备,包括:计算机、打印机(便携式打印机)、笔记本电脑、文件柜、复印机、录音笔、摄像机、照像机、办公桌、办公椅、沙发、取暖器、饮水机、保险柜、茶几、电话机(传真机)等。
第二章 资产配置
第四条办公用品采购由委办公室专人负责,按照成本最小原则,定期根据办公用品存量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采购,采购情况由委办公室主任核准后,报分管办公室常委(委员)审批进行采购。
大宗商品采购必须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办理。
固定资产配置原则上实行“按编配置、按需购置”,由办公室牵头负责。由所需单位提出申请,报分管办公室的常委(委员)和分管办公室的副书记审批后,由办公室负责采购。
第五条固定资产配置国家有统一配置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执行;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合理配置,从严把握。对要求配置的资产,能通过共享、共用、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
第六条各单位超标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固定资产,委办公室有权调剂使用或处置。
第七条各单位申请使用追加预算购置资产的,以及各单位资产购置计划在年度预算执行中,因特殊原因资产购置项目发生变更的,按照区财政局的相关规定程序报批。
第三章 资产使用与管理
第八条 固定资产由委办公室统一管理,进行登记、编号,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干部职工因退休、调动、换岗时,应对其使用和保管的固定资产办理交接手续。
第九条对固定资产管理每年由委办公室根据固定资产台账和实有情况进行一次清查盘点。清查内容包括办公设备使用人、办公设备名称、规格、现状、年限等情况。若有人事变动,必须做好固定资产核查交接工作再办理相关调动手续。需要重新购置的要以旧换新。按固定资产管理的办公用品报废时,要做好登记,并在固定资产管理登记簿上注明报废。
第十条 对办公用品管理实行“按需所配”原则,由委办公室负责管理和发放。各单位根据需要在委办公室保管员处领取办公用品。领取办公用品时须在物品领取登记相关表册上填写物品名称、数量、时间及领取人姓名,特殊物品领取须写明用途。
第十一条 办公用品和固定资产使用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保密法律、法规规定。
第四章 资产处置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资产处置,是指对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有偿转让、对外捐赠、置换、报废(淘汰)、报损(含货币性资产损失、对外投资损失核销)等。
第十三条 需处置的固定资产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可以交付投入使用的资产;
(五)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六)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使用年限按照《常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表》确定,国家及其部门、省政府及其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需进行调拨、捐赠、报废的,委办公室负责制定方案,报常务副书记同意后方可处理,并由财务办理核销手续。未经分管副书记同意的,固定资产一律不得外借和自行调换。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有偿转让以及报废(淘汰)资产的处置,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委托经区财政部门确认的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采取拍卖等公开竞价方式进行,确实无法采取公开竞价方式转让的,应按规定审批权限报经批准后可采取其他方式进行。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因各单位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损毁或丢失的,根据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导致资产丢失或损毁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情况报告,委办公室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常务副书记研究处置。
第十八条 在办公用品和固定资产使用过程中发生泄密的,根据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10月 日起执行。凡以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